question-icon 非本公司员工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吗?

我在处理一些财务事务时,遇到个情况。有个不是我们公司的人,动用了我们公司一笔钱。我就想知道,从法律角度讲,像这种非本公司员工,有没有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呢?我主要想弄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和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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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非本公司员工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简单来说,就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把本单位的资金拿去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其他人使用。这里的重点在于“利用职务便利”。 《刑法》规定,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像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还有这些公司的普通工作人员,包括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一般职工等都在这个范围内。此外,集体企业职工、外商企业职工、合资企业职工、事业单位职工等也可能成为该罪的主体。 之所以强调是本单位工作人员,就是因为挪用资金罪是基于行为人在单位中的职务便利来实施犯罪行为的。非本公司员工通常没有这种职务便利条件,也就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要求。不过,如果非本公司员工和公司内部有职务便利的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作案,那么非本公司员工可能会以挪用资金罪的共犯论处。 相关概念: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特殊主体:是指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成立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主体。 职务便利: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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