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人员挪用公款是否能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要判断业务人员挪用公款是否认定为挪用公款罪,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从主体身份来看,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该业务人员不属于上述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一般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例如,普通民营企业中自行招聘的业务人员,通常不具备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 其次,看客观行为方面。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包括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比如,业务人员挪用公款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去投资经商进行营利活动;又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还没有归还。同时,挪用公款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也就是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便利条件。例如,负责财务收支的业务人员利用管理公款的便利挪用资金。 再者,主观方面需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最后,从侵犯的客体来看,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