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竞业限制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我之前和公司签了竞业限制协议,现在离职了,公司在这方面好像没按协议来。我不太清楚这种因为竞业限制引发的纠纷,能不能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来解决,想知道竞业限制到底属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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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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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从法律规定来看,竞业限制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竞业限制协议通常是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或者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存在,它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纠纷,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竞业限制的补偿金额、支付方式、限制期限、范围等方面产生分歧时,比如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或者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到竞争单位工作等情况,都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来解决。因为劳动争议仲裁旨在处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产生的各种争议,而竞业限制纠纷与劳动关系紧密相关,所以应当在其受案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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