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人对当事人举证充分与否有怎样的裁量权?


在公证业务中,公证人对当事人举证充分与否的裁量权是一个重要的方面。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公证以及举证的含义。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而举证就是当事人为了让公证事项能够顺利通过公证,向公证机构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公证人在判断当事人举证是否充分时,有着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判断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等。这就赋予了公证人审查当事人举证是否充分的权力。 公证人裁量权的行使并非是随意的。他们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一方面,要考虑证据的真实性。证据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不能是伪造或者虚假的。比如,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件等,公证人会通过各种方式来核实其真实性,像与相关单位进行核实、查看文件的形成过程等。另一方面,要考虑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取得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例如,通过侵犯他人隐私等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是不能被认定为有效的。 此外,证据的关联性也很重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与公证事项有直接的关联。比如,在办理房产公证时,当事人提供的关于其他无关财产的证明材料就不能作为该房产公证的有效证据。公证人会根据这些因素,综合判断当事人的举证是否能够充分证明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当公证人认为当事人举证不充分时,会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这是为了确保公证事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如果当事人拒绝补充证据或者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公证人有权决定不予办理公证。这种裁量权的存在,是为了维护公证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保障公证结果的真实、合法。 在实际操作中,公证人会根据不同的公证事项,运用专业的知识和经验来行使裁量权。例如,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公证人会要求当事人提供遗嘱的原件、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等相关证据。如果当事人只提供了遗嘱,而没有提供财产证明,公证人可能会认为举证不充分,要求当事人补充财产证明。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出现纠纷。 总之,公证人对当事人举证充分与否的裁量权是基于法律规定和公证业务的实际需要而存在的。他们需要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公证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当事人在办理公证业务时,应当积极配合公证人,提供充分、真实、合法的证据,以确保公证事项能够顺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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