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是怎样的?


在了解居间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什么是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居间人帮忙找机会或牵线搭桥,促成委托人与他人签订合同,然后委托人给居间人报酬。 首先说居间人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这意味着居间人要把自己知道的、与订立合同相关的所有真实情况都告诉委托人。比如,如果居间人帮委托人找房子,就需要如实告知房子的真实状况,包括是否有质量问题、周边环境等。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居间人还有尽力义务。居间人应积极尽力地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寻找合适的交易机会并促成合同的订立。比如,居间人不能只是随便找几个信息敷衍委托人,而要真正投入精力去寻找符合委托人要求的交易对象。 再看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报酬。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报酬的数额和支付方式通常在居间合同中会有明确约定。如果对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九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此外,如果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虽然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这也是为了保障居间人在促成合同过程中的合理成本。 总之,居间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双方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才能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