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想离一方不想离,生理需要怎么解决?
我和另一半感情出现问题,我想离婚但对方不同意。现在还没离成,两个人关系很僵但又住在一起,生理需求方面真不知道该怎么办,这种情况下从法律角度有什么说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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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来看,当一方想离婚而另一方不想离婚时,法律主要关注的是婚姻关系的解除程序以及相关权益的保障,对于所谓“生理需要怎么解决”,法律并没有直接的规定。 首先,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离婚的两种途径,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要求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如果一方想离而另一方不想离,就无法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想离婚的一方可以选择诉讼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至于生理需要,这并不是法律调整的范畴。但需要强调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都应当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如果在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可能会涉及到违反道德伦理,甚至在离婚诉讼中,可能会被认定为过错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所以,想离婚的一方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尽快解除婚姻关系,而不是采取不当的行为来满足所谓的生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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