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杨绛病危,网络造谣传谣需要怎么担责?


在当今信息爆炸的网络时代,网络造谣传谣事件时有发生,像网传杨绛病危这类虚假信息,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公众的认知。那么,网络造谣传谣者究竟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下面从民事、行政和刑事三个方面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是民事责任。网络造谣传谣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等民事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如果造谣传谣的内容导致他人名誉受损,受害人有权要求造谣传谣者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例如,在网络上恶意编造虚假信息诋毁他人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就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 其次是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在网络上造谣传谣造成了一定的社会恐慌或者扰乱了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造谣传谣者进行行政处罚。比如,编造某地发生重大疫情的虚假消息并广泛传播,引起当地居民恐慌的,就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 最后是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造谣传谣的内容涉及虚假的险情、疫情等并造成严重后果,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标准,造谣传谣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在疫情期间编造虚假的疫情防控政策并传播,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就可能构成犯罪。 总之,网络并非法外之地,造谣传谣者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造谣、不传谣,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