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为了更好地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准确适用法律而制定的。下面我们从几个重要方面来了解这个意见。 首先是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这里的“户”指的是住所,它有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特点。比如我们居住的住宅、院落等。对于“入户”目的的非法性也有规定,进入他人住所必须是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如果是合法进入后临时起意抢劫,一般不算“入户抢劫”。依据该意见,认定“入户抢劫”要综合考虑这两个方面。 在“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上,公共交通工具指的是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这是为了明确该加重情节的适用范围,体现对公共安全和不特定多数人权益的保护。 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对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也有相关规定。抢劫违禁品,如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以抢劫罪定罪。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在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认定方面,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总之,该意见对抢劫、抢夺刑事案件的各个方面都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准确打击犯罪,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