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有什么意见?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如街道、乡镇、工业园区等)或行业内,由区域工会或行业工会组织职工一方代表,与区域内企业代表组织或行业企业代表,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或行业性集体合同的行为。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对上海开展此项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该意见旨在推动建立健全适应本市实际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机制,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从适用范围来看,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街道(乡镇)、工业园区、产业集群等特定区域,以及餐饮、服装、建材等行业。通过开展集体协商,可以有效解决单个企业与职工协商力量不对等的问题,特别是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区域和行业,能更好地保障职工权益。 在协商内容方面,主要围绕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保险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例如,对于工资增长机制,通过区域或行业层面的协商,可以综合考虑行业发展状况、企业经营效益、劳动力市场供求等因素,制定出合理的工资增长幅度和支付办法,保障职工工资随企业效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增长。 在协商程序上,意见也有明确规定。一般要经过产生协商代表、提出协商要约、开展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审查备案等环节。这一系列程序的规范,保证了协商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充分体现。 意见还强调了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的职责。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工会要积极组织职工参与协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代表组织要引导企业积极配合协商,共同推动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顺利开展。 总之,上海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有着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