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有哪些其他方式?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的方式除了大家比较熟悉的金钱赔偿,还有一些其他方式。 首先是返还财产。这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将非法占有的财产归还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或者其他合法占有人,以回复到合法占有状态。例如,行政机关违法扣押了公民的车辆,在确认扣押行为违法后,就应当将车辆返还给车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这就为返还财产这种赔偿方式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是恢复原状。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侵害他人财产,致他人财产受到损害时,应当对受到损害的财产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到受损害前的形状和性能。比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损坏了公民的房屋门窗,那么就有义务将门窗修复到原来的样子。同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恢复原状也是国家赔偿的重要方式之一。 另外,还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损害其名誉权、荣誉权时,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例如,某公安机关错误地对公民进行了公开的违法犯罪指控,后经证实该公民并无违法犯罪行为,此时公安机关就需要为该公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总之,国家赔偿的其他方式都是为了最大程度地弥补受害人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