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期再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法院会如何处理?
在探讨假释期再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以及法院如何处理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法律概念。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而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对于假释期再犯新罪的情况,这种情况是不构成累犯的。因为累犯要求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而在假释期内,刑罚实际上并未执行完毕。《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 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则是关于数罪并罚的具体计算方法,即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举例来说,如果甲之前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执行了六年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二年又犯盗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那么法院会先撤销甲的假释,将抢劫罪剩余未执行的四年刑期和盗窃罪判处的三年刑期,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来决定最终执行的刑期。
综上所述,假释期再犯新罪不构成累犯,但法院会撤销假释,对新罪作出判决,并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进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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