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在信用证中存在契约关系的有哪些?

我在做进出口贸易,涉及到信用证相关业务。不太清楚在信用证里,到底哪些主体之间存在契约关系。我想知道这些契约关系具体是怎样的,涉及到哪些方面的权益和义务,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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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证契约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信用证业务中,存在着多个契约关系,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开证申请人一般是进口商,当进口商有进口货物的需求时,会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他们之间通过开证申请书建立契约关系。这就好比进口商和开证行签订了一个“服务合同”,开证行要按照开证申请书的要求为进口商开出信用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开证行在开证申请书中承诺按照约定条件和条款开立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则有义务向开证行支付相关费用等。这种契约关系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开证行要严格依照开证申请书的指示行事,若开证行未按要求开证给申请人造成损失,需承担相应责任;而申请人也要遵守承诺履行付款等义务。 其次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受益人通常是出口商,当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并送达受益人后,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就建立了契约关系。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有条件付款承诺。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付款。《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对这种关系进行了规范,它明确了信用证的性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受益人只要满足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开证行就不能以开证申请人的状况等其他理由拒绝付款。这保障了受益人的收款权利,使出口商在贸易中更有保障。 最后是受益人与通知行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联系。通知行的主要职责是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虽然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通常没有直接的契约约定付款等核心义务,但通知行有义务准确、及时地通知受益人有关信用证的情况。通知行要对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进行审核,如果因通知行的疏忽导致受益人受到损失,通知行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实际业务中,通知行的准确通知对于受益人及时了解信用证条款、安排生产和发货等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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