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是怎样规定的?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是指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就其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合伙企业本身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因为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所得会根据一定规则分配到各个合伙人身上,由合伙人以个人身份进行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来说,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 - 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将合伙企业的年度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等。这里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等。成本、费用是指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损失则是指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等。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分配方面,如果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