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股东退出该怎么处理?


在合伙企业里,并没有“股东”的说法,对应的是“合伙人”。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在法律上被称为退伙。退伙主要分为自愿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退伙这三种情形。 自愿退伙,又包含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出现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这些情形时,合伙人可以退伙。第四十六条指出,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定退伙,是指出现某些法定情形时,合伙人当然退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些情形下,合伙人当然退伙。 除名退伙,是当合伙人出现特定情形,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当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