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级复议上级复核是否属于刑事诉讼范畴?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听到了同级复议上级复核这个说法。我不太清楚它是不是刑事诉讼里的内容。我想了解一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这个程序是不是只在刑事诉讼中会用到,还是在其他法律场景也有?它具体的适用情况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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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复议上级复核并非只存在于刑事诉讼中,在不同的法律场景下都可能会出现。下面来详细说一下。 在刑事诉讼里,是存在类似的规定的。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例,对于不予立案的情况,如果控告人不服,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如果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这里就体现了同级复议上级复核的程序。 不过,这种程序也存在于其他法律领域。比如在行政法中,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也可以先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同级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意还能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所以,同级复议上级复核是一种较为通用的权利救济程序,并非刑事诉讼所独有。它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逐步深入解决争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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