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的罚则是怎样的?


《安全生产法》的罚则是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对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制裁的规定。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另外,生产经营单位有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多种违法行为的,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还有,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总之,《安全生产法》的罚则涵盖了多种安全生产相关的违规行为,旨在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人员重视安全生产,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