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伪劣产品罪既遂的刑罚依据是什么?


制造伪劣产品罪,准确来说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它指的是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且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该罪既遂的刑罚如下: 如果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这意味着如果有人制造并销售了价值在这个区间的伪劣产品,就要面临这样的刑罚。比如销售金额是10万元的伪劣产品,就可能被判处相应刑罚。 若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越高,刑罚相对越重,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当销售金额达到这个程度,说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所以会判处更重的刑罚。 要是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种高额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所以刑罚更为严厉。 另外,单位犯本罪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相关概念: 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