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盗窃多次的量刑依据是什么?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团伙盗窃多次的量刑需要依据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团伙盗窃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团伙盗窃里,根据各个成员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可分为主犯、从犯等。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则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多次盗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这意味着只要在两年时间里实施了三次及以上的盗窃行为,不管每次盗窃的财物价值多少,都可能构成盗窃罪。 对于量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体到团伙盗窃多次的情况,如果是主犯,要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而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同时,盗窃财物的价值数额也会极大影响量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不同地区会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比如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等从轻情节,或者是否存在累犯等从重情节。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这些情节都会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