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三级保护动物会判几年?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目前并没有“三级保护动物”这一官方分类,与之相关的主要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保护动物)。 如果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一级、二级野生动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虽然法条未直接提及“食用”,但实践中食用者可能会因构成共犯等情况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若食用的是“三有”保护动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来说,食用“三有”保护动物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如果涉及数量较多等情节严重的情况,也可能会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狩猎罪等罪名。 总之,无论食用哪种受保护的野生动物,都存在法律风险,为了避免违法犯罪,我们应当自觉抵制食用保护动物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