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最近对法律方面的知识比较感兴趣,尤其想弄清楚教唆犯量刑这一块。就想知道在实际的法律判定中,教唆犯的量刑标准到底是依据什么来确定的,不同情况又是怎么区分量刑的,希望能有人详细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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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简单来说,就是故意教唆他人去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关于教唆犯的量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有明确规定。 首先,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在共同犯罪里,如果教唆犯起到主要作用,那就会被认定为主犯,主犯在犯罪中通常是主导、策划的关键角色,对犯罪的完成起到核心推动作用,处罚相对较重;要是起次要作用,就认定为从犯,从犯在犯罪中的参与程度和影响力相对较小,处罚也会轻一些 ,当然也有可能成立胁从犯,胁从犯是被胁迫参与犯罪的,处罚更轻。比如,甲教唆乙去盗窃,并且详细策划了盗窃方案,提供了工具,在这个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那甲就是主犯;要是甲只是简单鼓励乙去盗窃,乙自己实施了大部分犯罪行为,甲可能就是从犯。 其次,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是因为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自我保护和辨别是非能力较弱,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性质恶劣,会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以法律要对这种行为进行严厉制裁。比如,丙教唆15岁的丁去抢劫,丙就会被从重处罚。 最后,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教唆未遂的情况。按照传统刑法理论主流观点(共犯独立性说),这里包含多种情形,像被教唆人直接拒绝教唆犯的教唆;接受教唆后却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实施的犯罪并非教唆行为导致;所犯之罪的性质与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性质完全不同。例如,戊教唆己去杀人,己拒绝了,或者己根本没把这事儿放心上没去实施杀人行为,戊就属于教唆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还有共犯从属性说观点认为,被教唆者(实行犯)已经实施了犯罪,只是没有既遂,则教唆者(教唆犯)构成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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