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中属于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有哪些?
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太清楚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具体包括什么。想了解一下这些扣除项目的范围,这样我就能更准确地计算自己应缴纳的税额,避免多交税或者少交税,不知道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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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人所得税领域,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是指除了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之外,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主要包含以下几类: 一是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不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3%以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是商业健康保险。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三是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缴纳保费,在不超过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标准内扣除;在不超过当月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6%和1000元孰低标准内扣除。 此外,国务院还可以规定其他可以扣除的项目,这也体现了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以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这些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旨在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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