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个人所得税房贷本人不是借款人该怎么填?

我在填个人所得税房贷专项附加扣除,可我不是借款人,但我和借款人是夫妻,一起承担房贷。我不清楚这种情况该怎么填,是不能填,还是有特殊填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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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人所得税房贷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中,如果本人不是借款人,依然有可能享受相关扣除政策。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情况和填报方法。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法律依据。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这里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若您不是借款人,但与借款人是夫妻关系,并且该住房贷款属于首套住房贷款,那么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由其中一方扣除。在填报时,若选择由您进行扣除,在“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这个选项中,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果是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选择各自按50%扣除,则选择“是”;若不是这种情况,比如婚后共同购买的首套住房贷款,则选择“否”。同时,要准确填写贷款合同编号、贷款银行等信息。这些信息可以在贷款合同上找到。 此外,留存好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这些资料是证明您符合扣除条件的重要依据。总之,即使您不是借款人,只要符合上述规定,就可以按照相应流程进行填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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