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代开了以单位作为付款方的发票,个税如何处理?
我个人给一个单位代开了发票,付款方是这个单位。现在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个税该怎么算,是由我自己缴纳还是单位代扣代缴呢?税率是多少,又该按照什么标准来计算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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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人代开以单位作为付款方的发票时,关于个税的处理是一个较为复杂但有明确规定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白个人代开发票时涉及的个税,其实就是个人因为取得应税收入而需要缴纳的一种税。应税收入简单来说,就是个人通过提供劳务、服务等方式获得的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代开发票涉及的劳务报酬等所得,一般属于综合所得的范畴。 如果个人代开的发票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在代开发票环节,税务机关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也就是付款方,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时,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例如,小张代开了一张5000元的劳务发票给A单位,那么A单位预扣预缴个税时,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1 - 20%) = 4000元,再根据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表计算应预扣预缴的个税。 到了年度终了,个人需要将劳务报酬所得等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如果平时预扣预缴的个税多了,就可以申请退税;如果少了,就需要补税。这样做是为了确保个人按照实际的综合所得情况准确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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