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支付抚养费的原告是子女还是父母?
我和孩子他爸离婚了,孩子归我。现在他爸一直不给抚养费,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我不知道去法院起诉时,原告应该写我还是写孩子,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请求支付抚养费时原告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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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法律纠纷中,确定原告主体是一个关键问题。下面从法律概念、依据以及实际情况等方面来详细分析原告到底是子女还是父母。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子女作为被抚养的对象,其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障,抚养费的支付直接关系到他们的生存和发展。而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父母会为了子女的利益来主张抚养费。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表明,子女是抚养费的直接权利人,他们有权向未支付抚养费的父母一方请求支付。所以在法律上,子女才是请求支付抚养费的适格原告。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子女通常是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具备独立进行民事诉讼的能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因此,子女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可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子女进行抚养费的诉讼。也就是说,父母虽然不是原告,但可以代表子女参与诉讼。 综上所述,请求支付抚养费的原告应当是子女,而父母可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帮助子女维护其合法权益。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子女的实体权利,也考虑到了子女在诉讼能力上的不足,通过法定代理制度确保子女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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