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受案期限有什么规定?

我遇到了一个行政方面的事情报了案,到现在也不知道处理得怎么样了,我就想了解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时候,从受理到有结果,这个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呢?心里有个底,也好知道什么时候能有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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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了解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受案期限规定之前,我们先明确“受案”的概念。受案就是公安机关对公民报案、控告、举报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作为行政案件进行处理的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 关于受案的具体期限,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在多长时间内完成受案。但一般来说,公安机关会及时处理,在接到报案等情况后,能够当场判断是否符合受案条件的,会当场作出处理决定。如果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才能确定是否受案的,也会尽快完成审查。 对于受理后的办理期限,该规定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所以,简单来说,受案通常要求及时处理,而受理后的案件办理一般不超过三十日,复杂案件经批准可延长三十日,不过鉴定时间不计算在这个期限内。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公安机关高效处理行政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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