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后审判长要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在我国的司法诉讼中,开庭后审判长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是一项重要的程序环节,这有助于保障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能够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审判长通常要告知当事人的一些主要诉讼权利。 首先是申请回避的权利。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如果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关系,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其次是辩论的权利。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这一权利保障了当事人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使法官能够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 再者是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这一权利体现了我国对各民族文化和语言的尊重,确保了不同民族的当事人都能平等地参与诉讼。 另外,当事人还有申请调解的权利。调解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它具有灵活、高效、不伤和气等优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当事人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申请调解,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最后,当事人还有上诉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一权利为当事人提供了进一步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总之,审判长告知当事人这些诉讼权利,是为了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使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公平的审理。当事人应当了解并正确行使这些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