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后取得的自主择业费原配偶可以要求分割吗

我和前夫离婚了,他是军人,最近听说他拿到了自主择业费。我就想问问,虽然我们已经离婚了,但这个自主择业费我有没有权利要求分割呀?想了解下这方面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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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取得的自主择业费原配偶是可以要求分割的。 首先来解释一下,自主择业费是国家给予退出现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一项经济保障。在法律层面,对于涉及军人这类费用的财产分割有明确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 这意味着,虽然自主择业费是在离婚后取得,但其中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部分,原配偶仍有权要求进行分割。比如,一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了10年,军人的自主择业费经计算年平均值为1万元,那么这10×1万 = 10万元就是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即使离婚后才取得自主择业费,原配偶对这10万元仍可主张分割权利。 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如果就自主择业费分割产生争议,双方先可以尝试协商,协商不成则可诉至法院。 相关概念: 自主择业费:国家给予退出现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经济保障费用。 年平均值: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均分得出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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