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军人离婚经济适用房该如何分配?

我是一名军人,现在正面临离婚,我们有一套军队分配的经济适用房。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这种房子会怎么分配,想了解一下不同情况是如何认定和划分的,以及在分割过程中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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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时经济适用房的分配,首先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房屋的归属性质,然后再确定具体的分配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夫妻房产分割,先看双方有没有协议,有协议就按协议分割;没有协议的,就按照法律规定来。军人经济适用房的分配有多种情况:一是军人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这属于个人财产,房屋归军人所有,离婚时不进行分割。简单来说,就是婚前自己全款买的,那就是个人的。二是军人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这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这种情况就是婚前申请,婚后一起出钱买的,就是夫妻共同的。三是军人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军人一方个人财产,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也就是婚前付了一部分,婚后补齐,婚前那部分算个人,婚后补齐的部分算夫妻共同的。四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这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另外,鉴于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特殊性,还需要注意:如果该房屋出售后将会转交地方管理,应经地方房屋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在夫妻离婚时应当参照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理方法加以分割。如果该房屋由军队房管部门独立管理,所处地点在军营之内,对居住使用人有特别要求,只能由现役军人或者转业军人居住使用的,在分割此房屋时就应遵守该规定;但既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某一方在得到此房屋的所有权后,另一方应当得到折价补偿,该价格可以参照地方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进行计算。 在双方协商不成,又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也可以由某一方暂时居住使用,待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后再另行分割。当无法就这套房屋的价值及归属达成协议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如果双方都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可由出价最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双方均不主张房屋的所有权,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就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 相关概念: 经济适用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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