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享有哪些职权?


人民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享有广泛且重要的职权。 在立法权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这意味着人民代表可以参与到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等工作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通过立法来规范社会行为和保障公民权益。 监督权也是人民代表的重要职权之一。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一委两院”(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例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职权,包括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等,以此确保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决定权方面,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国家和地方的重大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这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和地方事务决策中的关键作用。 选举权和罢免权同样不可忽视。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等。这一职权保障了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产生和更替符合人民的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