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性侵害追诉时效存在哪些实践困境?
我想了解下,在实际处理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时,追诉时效方面会遇到啥难题。我身边就有类似案件,好像因为追诉时效的问题,处理起来很复杂,不知道具体是哪些困境,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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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性侵害追诉时效指的是司法机关追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一旦超过这个期限,一般情况下就不能再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刑事追诉了。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性侵害追诉时效面临着诸多困境。从法律条文本身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一定期限不再追诉,例如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等。然而对于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由于未成年人在遭受侵害时往往认知和表达能力有限,可能不能及时报案。等其有能力报案时,可能已经超过了原本的追诉时效。 另外,很多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具有隐蔽性。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可能存在亲属、师生等密切关系,被害人受到威胁、恐吓不敢声张。当案件最终被发现时,也可能已经超出追诉时效。而且,此类案件证据收集存在困难。时间一长,物证容易灭失,证人记忆也会模糊,导致难以准确认定犯罪行为和时间,这也给追诉时效的判断带来挑战。同时,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起算点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争议。到底是从犯罪行为发生时起算,还是从被害人发现自己受侵害时起算,在不同案件中理解和适用可能存在差异,这也加剧了实践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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