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拆迁安置补偿裁决的前置行政行为有哪些?

我家这边正在进行拆迁,政府给出了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但我对补偿不太满意。听说可以申请拆迁安置补偿裁决,可不知道裁决前需要经过哪些行政行为。想了解一下,拆迁安置补偿裁决的前置行政行为具体是什么,我好提前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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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裁决
  • #前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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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补偿裁决的前置行政行为,是在进行拆迁安置补偿裁决之前,必须经过的一系列行政程序。这些程序对于保障拆迁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以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有着重要意义。 首先,拆迁公告是一个重要的前置行政行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拆迁公告向被拆迁人传达了拆迁的相关信息,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补偿方式等,是拆迁工作正式启动的标志。被拆迁人通过拆迁公告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后续的拆迁安置补偿事宜做好准备。 其次,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与公布也是前置行政行为之一。根据该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这个方案是拆迁安置补偿的核心内容,它规定了补偿的标准、方式、安置的地点等具体事项。被拆迁人可以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府需要根据公众反馈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再者,协商程序是必不可少的前置行政行为。拆迁方和被拆迁人需要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进行充分的协商。这是一个平等、自愿的沟通过程,双方可以就补偿金额、安置方式等问题进行讨论,寻求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协商的具体方式和期限,但协商体现了对被拆迁人意愿的尊重,是解决拆迁纠纷的重要途径。 另外,评估程序也很关键。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是确定拆迁补偿金额的重要依据。被拆迁人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和专家鉴定。 只有完成了这些前置行政行为,才能进入拆迁安置补偿裁决程序。这些程序环环相扣,共同保障了拆迁工作的有序进行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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