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异地管辖约定是怎样的?


在探讨诉前保全异地管辖约定的情况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诉前保全和管辖约定。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而管辖约定则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发生纠纷时由哪个法院来管辖该案件。 关于诉前保全的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当存在异地管辖约定时,情况会稍微复杂一些。一般来说,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明确的异地管辖法院,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在申请诉前保全时,就需要考虑这个约定。一方面,虽然诉前保全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申请,但如果管辖约定的异地法院对案件有明确的管辖权,并且该法院与案件有实际联系,从有利于后续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角度考虑,也可以向该异地管辖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另一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管辖协议,那么诉前保全申请应当遵循该管辖协议的约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说明在管辖约定有效的情况下,诉前保全要受其约束。 然而,如果管辖约定存在无效的情形,比如违反了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等,那么就不能按照该约定来确定诉前保全的管辖法院。此时,仍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前保全管辖的一般规定,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时,应当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情况紧急以及自己的请求合理合法。同时,法院在审查时,也会综合考虑管辖约定的效力、案件的实际情况等因素来确定是否受理保全申请以及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总之,诉前保全异地管辖约定的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合适的管辖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