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有房贷,离婚时该怎么分割?


婚前房产有房贷,离婚时的分割情况需要根据不同情形来确定,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若婚前一方支付了房产首付款,并在婚后与另一方共同还贷,而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 - 房产归属原则上可视作登记方的个人财产。这是因为首付款是由一方婚前支付的,从财产来源上看,该部分属于支付方的个人财产,所以房产在归属上倾向于登记方。 - 首付款应被视为首付款支付方的个人财产,这部分在分割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 - 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应视为共同财产。例如,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努力偿还房贷,使得房屋的价值有所提升,那么这部分增值以及共同还贷的金额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若在离婚时仍有房贷未付清,这部分债务应视为产权人的个人债务。因为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剩余贷款通常由产权人继续承担。 - 无论是由一方还是双方共同用工资还贷,这部分都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不过,如果一方能证明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则该部分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例如,一方用自己婚前的存款来偿还房贷,且有明确的资金流向证明,那么这部分还贷金额就属于个人财产范畴。 其次,若婚前购买并办理按揭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那么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由双方自行商量如何分配,若无法达成共识时则交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