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孕妇辞职赔偿该怎么谈?


在广东,孕妇辞职赔偿的协商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孕妇辞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动辞职,另一种是被动辞职。主动辞职通常是指孕妇自己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动辞职则是指用人单位在孕妇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与孕妇的劳动合同。 对于主动辞职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孕妇是因为自身原因主动辞职,一般情况下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比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孕妇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而对于被动辞职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在广东,当孕妇遇到需要谈赔偿的情况时,如果是主动辞职且用人单位有过错,孕妇可以先收集好相关证据,比如工资条、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等,然后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说明用人单位存在的过错以及自己依据法律应获得的补偿。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是被动辞职,孕妇同样要收集好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如辞退通知等,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无果,也可以通过劳动监察或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