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是怎样规定的?
我有一家居民企业,和另一家居民企业有业务往来,会涉及股息红利收入。我不太清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这方面收入的税收政策、条件要求这些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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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企业所得税里一个重要的概念。首先解释一下居民企业,它指的是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就是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这里所谓“符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进一步明确,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并且,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就是说,如果一家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另一家居民企业,所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通常是免税的,但如果投资的是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持有时间不足12个月,这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就不能免税。 这种税收政策规定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它避免了对企业的重复征税。因为被投资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之前,其利润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如果对投资企业取得的这部分股息、红利再征税,就会造成重复征税的情况。另一方面,它鼓励企业进行长期投资。要求持有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股票达到12个月以上才能享受免税政策,有利于引导企业进行长期稳定的投资,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和资本市场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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