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能否留置送达?
我之前涉及一个民事纠纷,经过调解后有了调解书。但我因为一些特殊原因不想接收这个调解书,送达的人说要留置送达。我不太清楚调解书能不能留置送达,所以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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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调解书能否留置送达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留置送达的概念。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然而,这里的诉讼文书并不包括调解书。 对于调解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这是因为调解书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其生效以当事人签收为前提。如果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说明其对调解内容可能存在反悔的情况。 举例来说,如果甲和乙之间的纠纷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制作了调解书。当送达人员去给甲送达时,甲拒绝签收,此时送达人员不能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因为一旦留置送达,就可能违背了甲的真实意愿,而调解本应建立在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如果甲拒绝签收,那么该调解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其目的在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和合法权益,确保调解结果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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