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酒驾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我之前酒驾了,但是不太清楚当时酒驾的处罚标准是什么。想了解一下以前酒驾的具体处罚规定,比如罚款 金额、是否会拘留、驾驶证会受到怎样的处理等方面的内容,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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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在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前,酒驾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版)来进行处罚。
按照当时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而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其中。此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再仅仅是交通违法行为,还构成了刑事犯罪。自那之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并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所以不同时间节点,酒驾的处罚标准有着明显的差异,并且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对酒驾的处罚力度也在逐渐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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