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遵循什么原则?
我和别人签了份合同,里面有个条款双方理解不一样,产生了争议。我想知道在这种约定条款理解有争议的情况下,法律上判定应该遵循什么原则来解决问题,好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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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约定条款在理解上出现争议时,法律为了公平合理地解决此类问题,规定了一系列原则。首先是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的原则。这就好比大家对一个词语或者条款的普遍认知,就采用这种普遍的理解来确定其含义。例如在一般商业合同中,对于‘交付货物’这个条款,如果没有特殊说明,就按照行业内大家都认可的方式和时间来理解。这一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其次是整体解释原则。也就是不能孤立地看一个条款,要把整个合同或者约定看作一个整体,结合各个条款之间的联系来理解有争议的条款。比如合同里有关于产品质量、价格、交付方式等多个条款,当对其中一个交付时间条款理解有争议时,就要结合其他条款综合判断。 还有目的解释原则。这是指根据订立合同或者约定的目的来解释条款。当事人签订合同肯定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那么有争议的条款解释也要符合这个目的。比如一份租赁合同,目的是承租方获得房屋使用权用于居住,那么对于一些模糊的维修责任条款,就应该从保障居住使用的目的来解释。 另外,如果是格式条款产生理解争议,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是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条款。因为提供方在拟定时有优势,所以为了保护相对方,有这样的规定。这同样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中有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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