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中什么算是输赢?


在离婚起诉中,所谓的“输赢”并没有一个绝对统一的标准,它要从多个方面去综合判断。 从法律角度来看,一般围绕几个核心诉求来衡量。首先是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原告的主要诉求就是结束这段婚姻,那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这在这一诉求上就可以视为“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当满足法律规定的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法院通常会判决离婚。 其次是子女抚养权问题。如果一方期望获得子女的抚养权并最终得到法院支持,这在抚养权争取上就是“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再者是财产分割。如果一方在财产分割中争取到了符合自己预期或者相对公平合理甚至更多的财产份额,那么在财产分割方面就算“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此外,如果存在损害赔偿的诉求,比如一方因另一方的过错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而主张损害赔偿并获得法院支持,这在损害赔偿诉求上也是“赢”。《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所以,离婚起诉的“输赢”要结合当事人具体的诉求和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