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原则是什么?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简单来说,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后,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时间范围。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有以下重要原则。 首先是“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这里的“知道”,一般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法定途径,如收到行政机关的决定书、通知书等,明确知晓了行政行为的内容。例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决定书的日期就是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从这一天开始计算申请期限。 其次是“特殊情况延长计算”原则。当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其他正当理由则比较宽泛,例如当事人突发重大疾病、被限制人身自由等。举个例子,如果当事人所在地遭遇洪水,交通、通信中断,导致无法及时申请行政复议,在洪水退去、交通和通信恢复后,申请期限继续计算。 再者是“行政机关未告知申请权和期限的特殊计算”原则。如果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申请权或者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权或者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因未履行告知义务而使当事人错过申请期限。比如,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时,没有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以及申请的期限,那么当事人在后续知道自己有申请权和期限后,仍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议。 最后是“不作为案件的计算”原则。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当事人向某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某项许可证,该机关在接到申请两个月后仍未作出任何决定,当事人就可以在两个月期满后的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总之,了解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原则,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密切关注行政行为的相关信息,确保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避免因超过期限而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