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要遵循哪些原则?
我因为涉及多个罪名面临数罪并罚,不太清楚在这个过程中要遵循哪些原则。也不知道这些原则对我的量刑会有怎样的影响,想了解一下数罪并罚具体都有哪些原则,好做到心里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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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其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数罪并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是吸收原则。这一原则就是说,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选择其中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不再执行。比如,一个人犯了两个罪,一个罪被判死刑,另一个罪被判有期徒刑,那么就只执行死刑,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其次是限制加重原则。它是指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以其中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的限度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的刑罚。例如,某人犯了三个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5年、7年,在总和刑期(15年)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7年)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所规定的内容。 最后是并科原则,也叫相加原则。即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将各罪所判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不过在我国,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附加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总之,数罪并罚的这些原则是为了确保刑罚的公正、合理,既考虑到犯罪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又避免过度惩罚或惩罚不足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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