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诉讼管辖的原则是什么?


涉外离婚诉讼管辖原则是指在涉及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在国外结婚、定居等涉外因素的离婚案件中,确定由哪个法院来受理和审判的规则。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等作为连接因素确定的管辖原则。在涉外离婚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涉外离婚案件,如果被告在中国有住所,中国法院就可以受理该离婚诉讼。 属人管辖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连接因素确定的管辖原则。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只要夫妻一方是中国公民,中国法院就可能有管辖权。比如,夫妻双方均为中国公民,但在国外定居,一方向国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国内法院可以受理。 专属管辖原则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在涉外离婚诉讼中,涉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不动产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例如,如果夫妻双方有位于中国境内的房产,涉及该房产分割的离婚诉讼,中国法院有专属管辖权。 协议管辖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如果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国法院管辖,且该协议不违反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国法院可以根据协议进行管辖。 方便当事人诉讼原则是指在确定管辖法院时,要考虑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方便性。如果案件由外国法院管辖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明显不便,而中国法院对案件有一定的联系因素,中国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行使管辖权。例如,夫妻一方在中国境内,另一方在国外,且双方在中国有共同财产需要分割,中国法院可以基于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受理该离婚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