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我国医疗事故诉讼实行什么原则?

我最近遇到了医疗事故方面的纠纷,打算通过诉讼来解决。但不太清楚在我国医疗事故诉讼到底实行什么原则,想了解这些原则具体是什么,对我的诉讼会有怎样的影响,希望有人能给我详细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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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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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医疗事故诉讼主要实行以下几个重要原则。 首先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医疗事故诉讼中,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对患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过错,简单来说就是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明确了过错责任在医疗事故诉讼中的核心地位。也就是说,如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不存在过错,即便患者出现了不良后果,医疗机构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是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过去,医疗事故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机构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以及与患者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现在一般情况下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患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况时,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再者是赔偿合理损失原则。该原则要求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应当合理,与患者因医疗事故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相适应。赔偿的项目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详细规定了各项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这一原则旨在保障患者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同时也避免患者获得过高的不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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