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办学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何进行责任划分?

我孩子在民办学校上学时受了伤,学校和其他方面对于赔偿责任各执一词。我想了解在民办学校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到底是怎么划分的,依据是什么,我该如何确定学校和其他相关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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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校侵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民办学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责任划分是一个复杂但有明确法律依据的过程。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当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时,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在民办学校这个特定场景下,责任主体可能涉及学校、侵权学生及其监护人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说,如果是不满八周岁的孩子在民办学校受伤,学校通常要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职责。比如学校的教学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对学生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等。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不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时,需要受伤方来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学校才承担责任。例如,学校在组织活动时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学生受伤,学校就可能要承担责任。 如果是因为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比如校外人员进入学校伤害学生,首先由该校外人员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存在管理漏洞,如没有严格的门禁制度,导致校外人员轻易进入学校,那么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实际的责任划分中,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时间、地点等。如果是在课间休息时,学生之间因打闹导致受伤,要判断学校是否对学生的课间行为进行了合理的管理和引导。如果学校已经进行了安全教育并安排了老师巡视,但仍发生了意外,学校的责任可能相对较小;反之,如果学校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可能要承担较大的责任。另外,学生自身的过错程度也会影响责任划分。如果学生故意违反学校规定导致受伤,其自身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总之,民办学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划分需要依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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