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人员差旅费报销是在原单位还是其他地方?
我被借用到其他单位工作了一段时间,期间产生了差旅费。现在我不知道这笔差旅费该在原单位报销,还是在借用我的单位报销,我很疑惑,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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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借用人员差旅费报销主体作出统一、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不过,一般来说,差旅费报销问题通常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 如果借用人员与原单位、借用单位之间有相关的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了差旅费的报销主体,那么就按照协议来执行。例如,协议中写明借用期间的差旅费由借用单位承担,那么借用人员就应向借用单位申请报销。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要是没有书面协议,就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从常理来讲,如果借用人员的工作主要是为了借用单位的事务产生的差旅费,由借用单位报销更合理。比如,借用人员被派去外地参加借用单位组织的重要会议而产生的差旅费,借用单位应承担报销责任。 如果差旅费的产生与原单位的业务也有一定关联,或者无法明确区分是为哪个单位服务产生的,那么原单位和借用单位可以进行协商,根据公平原则来确定报销主体。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单位也会有自己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也会对借用人员差旅费报销作出规定。所以,借用人员在遇到差旅费报销问题时,首先要查看相关协议,再结合单位制度和实际情况,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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