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是否不用再执行附加刑?

我被判了缓刑,同时还有附加刑。我不太清楚在缓刑期间,这个附加刑需不需要执行。我担心不执行会违反法律规定,又不确定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想问问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到底还用不用再执行附加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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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缓刑附加刑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它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罪犯是否需要执行附加刑,需要根据附加刑的类型来具体判断。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这里并没有直接涉及附加刑是否执行的问题,但从法律体系的整体来看,附加刑主要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对于罚金刑,如果法院判决中有罚金的附加刑,那么即使罪犯被宣告缓刑,罚金刑仍需执行。因为罚金是一种财产刑,是对犯罪行为的经济制裁,其执行与主刑是否缓刑并无直接关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如果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依然要执行。比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两年,那么在缓刑的四年期间,他的政治权利是被剥夺的。 而对于没收财产这种附加刑,同样不受缓刑的影响。一旦法院判决没收财产,就会依法执行。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其执行也是独立于主刑的缓刑情况的。所以,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并非一定不用再执行附加刑,要根据具体的附加刑种类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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