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给缴纳五险一金,转正后补缴是否合法?
我入职了一家公司,公司说试用期不给我缴纳五险一金,等我转正之后再补缴。我有点担心这样做会不会有问题,也不知道合不合法。我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来说,公司这种做法到底行不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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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公司试用期不给缴纳五险一金,转正后补缴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五险一金”的概念。“五险”指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这些保障为劳动者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方面提供了基本的保障。养老保险能让劳动者在退休后有基本的生活收入;医疗保险可以在生病就医时报销部分费用;失业保险能在劳动者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工伤保险为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提供保障;生育保险则为生育的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报销等。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购房、租房等住房相关的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意味着,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试用期内也应该缴纳社保。 对于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所以,住房公积金也应在入职后及时缴纳。 试用期不缴纳五险一金,转正后补缴存在一定风险。一方面,补缴手续繁琐,可能会影响劳动者享受社保待遇的连续性。比如在试用期内生病,由于未缴纳医疗保险,可能无法正常报销医疗费用。另一方面,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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