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员工转正之后再缴纳五险一金是否合法?
我入职一家公司,公司说试用期不缴纳五险一金,转正后才给交。我有点担心这样是否合理合法,毕竟试用期也是在为公司工作。我想了解下,公司这种在员工转正之后再缴纳五险一金的做法,在法律上到底行不行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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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员工转正之后再缴纳五险一金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五险一金”的概念。“五险”指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这是国家为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就意味着,只要员工和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开始计算,30天内公司就必须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并缴纳社保费用,而不是以员工是否转正作为缴纳社保的前提条件。 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这同样表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也是从员工被录用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非转正之后。 所以,公司以转正为节点才给员工缴纳五险一金,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员工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可以与公司进行沟通协商,要求公司依法补缴试用期内的五险一金。若协商不成,员工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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