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代理权订立合同会有哪些问题?
在探讨没有代理权订立合同的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没有代理权订立合同”的概念。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在没有得到他人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合同。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可能引发一系列问题。
首先,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如果被代理人对这个合同进行了追认,那么合同就有效,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但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合同就对被代理人无效。例如,小李没有得到小张的授权就以小张的名义和小王签订了一份买卖协议,之后小张对这份协议进行了追认,那么这份协议就对小张有约束力;若小张拒绝追认,协议对小张无效。
其次,对于善意相对人的权益保护。同样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这意味着,如果相对人在签订合同时并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是善意的,那么在合同被追认之前,相对人有权利撤销合同。比如,小赵不知道小钱没有代理权而和小钱签订了合同,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小赵可以通知小钱撤销合同。
再者,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例如,因为没有代理权的人签订的合同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了损失,相对人可以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但赔偿金额不能超过合同被追认时相对人能得到的好处。
最后,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比如,孙七明知周八没有代理权还和他签订合同,之后合同出现问题,孙七和周八就要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来承担责任。综上所述,没有代理权订立合同会涉及合同效力待定、善意相对人权益保护、行为人责任承担等多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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