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协议离婚包括什么程序?


在我国民法典的框架下,协议离婚包含一系列明确的程序。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这些程序以及背后的法律依据。 首先是申请环节。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这里的离婚协议要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它是双方就离婚达成的一系列约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接着是受理阶段。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这一步主要是对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看是否符合受理的基本要求。 然后进入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设置冷静期是为了给夫妻双方一个缓冲的时间,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草率离婚。这一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冷静期届满后就是审查程序。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最后,经过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此时,双方的婚姻关系正式解除。 总之,协议离婚的程序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每个环节都有其重要意义和作用。夫妻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确保离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